关于提高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质量的要求已提出日久,然而其落实情况却不容乐观。许多地方立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难题和认识误区,如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界限不够明晰;地方立法创制性立法空间有无以及具体范围不明;“较大的市”的不完整立法权所带来的困扰;利益集团的干预与社会批评、秩序考量与民生考量难以协调的压力;地方立法解释权运用的误区和软肋等。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立法法修改草案提出新要求的形势下,亟须法制观念的更新和具体措施的跟进,厘清地方立法和中央立法的关系,界定地方立法的创设空间,规范地方立法的完整性,综合协调多方利益因素,运用地方立法解释的资源,依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落实到地方立法实务,今后应特别注意在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过程中,解决好如下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合法性,二是民主性,三是民生性,四是成效性,五是主动性,六是协调性。通过增强“六性”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确保地方立法工作顺利、有效、持续地开展。
摘自《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