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的背景下,地方立法权扩张是地方的需求,也是社会变迁的结果。设区的市拥有立法权是一定程度的地方自主性的表现,由设区的市进行立法是地方自主权的表现,也是实现地方政权机构和居民的意志、利益的基本方式。地方立法权扩张强化了地方政权机构的责任,也促使它们转变职能以及履行职能的方式。地方立法的工具性自治决定了它的补充性和自主性特点。地方立法依赖民主机制,但民主基础薄弱的现实条件制约立法的功能发挥。有必要重塑地方人大常委会和立法的政治过程,确保立法质量和立法公正,让地方立法回归民主。
以地方立法为契机,推动地方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革新治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并提升治理能力,固然是清晰的改革思路,却需要更为周延的配套措施和改革路线 图。一种可操作的回应性方案则是从组织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前者确保立法 质量,后者确保立法公正,从而实现地方立法的民主和自治目标。
首先,应激活并正确行使立法机关的权力。在当下结构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职责往往限于监督,对地方决策和治理活动的参与却极为不足,这种困境会随着立法活动的展开有所变化。为此,应将其改造为相对专业和专职的立法机构,通过增设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法律领域的专家担任常委会委员,并聘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担任法律顾问、立法顾问并参与立法事务,严格控制“委托立法”和“立法外包”。其次完善地方立法的程序,为此要保障提案主体多元化和提案程序便捷化;强化立法过程的民主性;防止利益集团对立法的俘获;防止程序过度;完善立法监督。再次,配置司法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
未来的制度实践中,有必要改革地方人大常委会,完善地方立法的政治过程和利益表达,从而让地方立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主和自治的功能。
摘自《法学》201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