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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绍龙:地方立法协商制度机制刍议
2016-05-19 09:53  

 

立法协商是将协商民主引入实行选举( 票决) 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过程的民主活动,是贯彻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具体举措,有助于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地方立法协商不仅需要立足于立法协商的立法性属和协商宗旨,更需要根植当下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政治资源,构建起民主法治、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具体程序和运行机制,为立法协商奠定法治保障,从而使立法协商活动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从各地当前的立法协商制度实践来看,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立法协商缺乏明确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缺乏健全的程序规则;地方党委对立法协商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不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协商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将政协设为立法协商的唯一渠道,其他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受限;立法协商缺乏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层级较低,协商形式单一刻板;人大缺乏对立法协商成果的回应机制和总结机制,立法协商的实际成效难以评估。

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设计建立“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组织,以政协为主要渠道,相关主体积极联动,平等参与、形式多样地开展协商”的总体制度框架;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中,立法协商的程序规则应当保障多数决策、程序正义、 保护少数的民主三原则,与已有的立法程序规则相衔接,并具备法律效力,以使立法协商的开展得到明确授权和制约;而在关键的运行机制上,则应考虑建立立法协商的启动和联动机制、参与主体的遴选机制、相关主体的商请机制、立法协商的终结机制、立法协商成果的回应反馈机制、立法协商的过程评估和激励机制。

摘自《暨南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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