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评估是确保地方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妥适性的手段,评估工作本身尚无法直接助推地方立法质量的提升,只有在地方立法评估活动的基础上形成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并且将该成果有区别地、针对性地切实应用到地方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地方立法评估作为地方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妥适性之促进与增强的目的才可能得到实现,地方立法评估制度的宗旨才可能达成。纵观目前我国地方立法评估的实践,全面梳理当下我国各省、市相关地方立法评估的规范性文件,笔者得出的判断是:我国当下地方立法评估工作进行得十分红火,但对评估后成果的形成与应用关注不够、用心不够,某些地方立法评估工作可谓“半途而废”。地方立法评估工作是手段与形式,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形成及应用是该工作的目的与内容,仅仅关注并止步于地方立法评估而不进一步提炼、凝结并形成地方立法评估成果,且将其在地方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加以应用,将导致立法评估制度的社会功效大打折扣。如何加强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形成与应用,进一步提升地方立法评估制度法治化程度,是一个极富理论与实践价值的课题。
具体而言,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是“良法”得以产生的保障;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是“良法”得以维系的保障;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是“良法”得以贯彻落实的保障;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是检验地方立法评估受托方工作的重要方式。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及丰富的现实意义,但由于我国地方立法评估运行的实践尚未积累充分的经验,地方立法评估制度化程度不高,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应用未能得到足够的关注。目前各省、市应用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大多还停留在“不自觉”或“无意识”的阶段或状态。具体来说:
首先,缺乏相关的理论研究。其次,缺乏明确的立法。虽然我国已有 15 个省、市制定了地方立法评估法律规范,但纵观既有的地方立法评估规范,笔者认为还比较粗略。梳理各省、市关于地方立法评估的规定,可以发现,多数省、市的地方立法评估规定、评估办法仅有十多个条文。纵观目前各省、市关乎地方立法评估的规范,它们均没能对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形成及应用作出制度设计,这显然是不全面的。再次,缺乏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的保障机制;缺乏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形成机制;缺乏评估报告的评价及奖惩机制;缺乏评估成果应用的问责机制。
为克服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确保地方立法评估真正发挥其对地方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妥适性的促进功效,为“善治”提供“良法”,以期加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笔者提出如下具体对策性建议。首先,加强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评价、转化及应用机制方面的理论研究。其次,完善地方立法评估的立法,为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应用奠定制度基础。要完善和充实地方立法评估子制度;建构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形成及应用制度,精细化安排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形成及应用的程序;建构确保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得以应用的保障机制。主要涉及构建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形成的精细程序,如地方立法评估报告的制作、提交、审定、固定程序;建构评估报告的评价及奖惩机制;建构评估成果应用的问责机制。
摘自《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