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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烟台市出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意见
2019-06-04 16:19  市民政局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好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和已脱贫达不到兜底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烟台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于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做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在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的基础上,优化政策供给、统筹政策衔接,实现应保尽保、兜底救助。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是完善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低保收入核减及人员管理办法。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财产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其他家庭的大病就医、高校就学以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大额刚性支出费用,从家庭收入中予以核减,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实行年度复核、动态管理。二是扩大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未单独立户成年未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经申请核算,给予不超过低保标准80%的低保金。三是完善收入和财产认定标准。由县市区制定本地统一的收入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规范财产认定和收入认定,细化计算,提高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四是完善低保备案制度。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享受低保的,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五是加强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持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按年度动态调整的省定扶贫标准。

       二、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一是加大特困供养兜底资金保障力度。严格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服务人员与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人员分别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确保特困人员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养服务。二是持续抓好区域(中心)敬老院建设。通过集中供养、购买服务、托管供养等方式将县域范围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到区域性敬老院或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提高供养服务水平。到2020年,全市各县市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提高到50%以上。此外,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支持统筹利用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和农村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机构,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三、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一是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相关信息,补齐手续;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是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对未纳入低保的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按照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为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未纳入低保的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为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切实加强相关扶贫政策衔接。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注重加强民政兜底保障政策与扶贫资产收益、项目分红、邻里互助、孝善养老、实物供给等政策措施的联动配合,综合解决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实施按等级分类补贴。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促进社会帮扶资源进一步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汇聚。用好慈善资源,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注重激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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