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5日,《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7月29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草案》明确条例仅适用于城区范围,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草案》实行犬只免疫与信息登记制度、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制度,设定养犬基本条件和要求;规范了限养数量和限养品种,明确养犬人责任、规范养犬行为;明确对疑似狂犬病犬只的处置程序;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养犬管理方面的监管职责。
经过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初审后,《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9月29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专家咨询论证会。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咨询委员会法制咨询组部分委员、地方立法研究会部分理事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了会议,专家学者围绕部门职责、养犬登记、养犬收费、犬只免疫、养犬行为规范等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畅所欲言,进行了深入研讨、论证,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在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中,分组审议了《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草案修改一稿和草案稿相比改动很大,进一步明确公安、城管、兽医部门的管理职能;简化养犬信息登记程序和要求,转变狂犬病免疫管理方式,降低免疫门槛;突出养犬行为规范,便于社会遵行和执行;删除了草案中重复的、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的和难以操作的内容,取消了章节设置,将法规由草案的65条精炼为21条,主要围绕不扰民、不侵害他人、不影响公共卫生、加强免疫、明确职责等方面确定内容。
鉴于本次对草案的修改调整幅度较大,有些重点问题各方面意见分歧也比较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法规案进行继续审议,暂不交付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