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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19年3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2019-05-08 20:01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2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共有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37条意见建议。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一是根据中央和市委关于街道工作的最新文件精神,是否要对街道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作出明确界定;二是建议完善公众对违法建设的举报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拆违执法行为;三是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中的一些政策性语言和条文顺序作出修改完善;四是建议市政府抓紧做好配套实施工作,落实好本条例和城市总规涉及的新制度新规定。

  3月上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李伟主任、刘伟副主任、张清副主任等常委会领导赴朝阳、丰台、通州开展专题调研,就街道乡镇查处违法建设情况,听取了19位街道、乡镇和区执法部门基层干部的意见建议。3月19日,市委常委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条例修订工作的汇报,提出了修改意见,强调条例修订要进一步强化实施新版城市总规的重大改革举措。法制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论证工作。赴市检察院专题调研拆违中公益诉讼相关问题;到市纪委市监委调研座谈,认真听取对立法中如何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议;就相关法律问题,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召开部门座谈会,就执法体制改革和街道职责定位问题,听取了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的意见;就常委会审议中的一些难点问题,与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市司法局、市规自委、市城管执法局等进行了深入研究。此外,对市政协立法协商意见进行了研究,还征求了部分法律行业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3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落实新版城市总规的新理念新要求新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新版城市总规,切实保障总规实施,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

  一是强化“两线三区”管控。在草案二审稿第六条中增加“划定集中建设、限制建设和生态控制区域,实现全域空间管制”的内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

  二是明确减量发展理念。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表述为:“本市城乡规划实施应当按照减量提质的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减量、增减挂钩、综合平衡的实施机制,优化利用疏解腾退空间,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建筑进行更新改造。”(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三是增加街区更新的规定。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表述为:“本市建立区级统筹、街道主体、部门协作、专业力量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街区更新实施机制,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城市更新模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查处的职责分工以及街道的职责定位

  草案二审稿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措施,由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具体职责分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为进一步明确区、街道、乡镇和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形成查处合力,加大查处力度,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中央、市委对街道有了新的职能定位,条例要做好衔接,体现新的改革精神。法制委员会认为,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以及本市相关文件是对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地方立法中应当有所体现。考虑到法规的稳定性,同时为下一步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预留空间,建议在条例中进行原则性规定,表述为:“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中央和市委文件精神,建议增加街道“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的内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同时,删去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风貌管控工作相关内容。

  三、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草案二审稿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对执法过程记录、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内容作了规定。结合近两年国土系统行政执法暴露出来的问题,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程序和公众举报监督制度的内容。

  一是增加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并提出具体要求。将草案二审稿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

  二是完善公众举报制度。将草案二审稿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执法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有关案件线索转交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执法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条)

  三是完善执法结果公开制度。将草案二审稿第六十八条修改为:“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况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二审稿相关政策性用语作了完善性修改,删去了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并对一些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会议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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