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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9-05-30 15:00 周强 中国人大网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法官法的重要意义

   法官法是规范审判权行使主体、构建我国法官制度的专门法律,是完善法官队伍管理、提高法官职业保障的基本依据。现行法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和2017年进行了修改。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官的义务权利、选任管理、培训考核、任职回避、工资福利、辞职辞退等制度,对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推进建立法官制度、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依法治国方略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法院队伍建设和法官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实践表明,法官法关于法官的权利义务、任职条件、选任机制、职业保障等很多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需要,修改完善法官法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修改法官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修改法官法,对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等重大改革任务,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修改法官法是适应司法审判工作新的发展变化,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现行法官法于1995年颁布施行,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建立在法官法基础上的法官队伍在职业素养、管理模式、职业保障等方面已经难以适应司法审判工作新要求。修改法官法,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落实“五个过硬”总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修改法官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公职人员,法官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不断完善,修改法官法,进一步明确法官的义务权利、任职条件、选任机制、管理体制和职业保障,对维护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改法官法的指导思想以及工作过程

   修改法官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抓紧修改完善法官法,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修改后的法官法,符合司法规律,体现时代精神,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法官法修改研究工作,2015年8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法官法所涉重点问题开展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为充分体现本轮司法改革成果,修改内容既包括总则、重要制度,也涉及框架结构和具体规定。修改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努力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使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用法律制度巩固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二是准确把握法官法的调整范围,妥善处理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务员法等法律的关系。三是对一些实践不够、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或者暂不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改法官法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专门成立法官法修改研究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官法修改工作,逐个研究修法重要问题。二是分类别、分层次开展一系列调研工作。两年来我院深入调研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情况,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代表等各方意见。三是组织翻译14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官法和法院组织法资料,在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借鉴域外法治成果,探寻司法规律,锐意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四是广泛征求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和研究机构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五是与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多次沟通协商,对草案规定的内容达成共识。2017年5月19日、6月15日和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分别召开会议,认真讨论了法官法修订草案。

   三、法官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现行法官法共17章53条,体例上未能充分体现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的差别。我们将法官法修改为8章73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现行法官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官法的新规定;二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法官法等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调整的内容;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一)关于总体框架结构的调整

   1.关于法官职业伦理。草案在总则部分增加有关法官职业伦理的规定。(草案第五条)

   2.关于法官的管理。草案对现行法官法中零散分列的内容进行适当归并,将法官兼职禁止、任职回避、员额管理、职务序列、教育培训、辞职辞退、降职等内容均纳入法官的管理一章。(草案第五章)

   3.关于法官的保障。草案将法官的保障专门成章,整合现行法官法涉及法官保障的内容,即法官的履职保障、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法官调离审判岗位、干涉办案记录通报、人身安全保障以及工资待遇、保险福利、退休养老、申诉控告等。(草案第七章)

   (二)关于法官职务范围

   1.关于审判员。为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草案取消了审判员称谓,统称为法官。(草案第二条)

   2.关于助理审判员。司法改革试点中,各地法院已基本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其部分职责也逐步由法官助理取代。因此,草案在法官职务中取消了助理审判员设置。(草案第二条)

   3.关于法官职务范围。现行法官法规定法官职务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7类。将法官职务从高到低阶梯化排列,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和弱化法官科层制管理方向不符,为此,草案不再以列举方式明确法官的职务范围。

   (三)关于法官任职条件和资格

   1.关于法官任职的年龄条件。草案保留现行法官法年满二十三周岁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年满二十三周岁仅是法官任职的最低年龄条件,担任法官仍需要满足其他任职条件要求,特别是要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二是参照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任职年龄条件为年满十八周岁的规定,法官最低年龄条件并不等同于担任法官的实际年龄,因此,草案确定法官任职的年龄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较为合理。

   2.关于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须具备学历条件的调整,草案修改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规定:“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具有法律知识”。(草案第十一条)

   3.关于法官任职的法律工作年限条件。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满五年(含试用期),草案修改了法官任职的法律工作年限条件,规定:“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草案第十一条)

   4.关于放宽地区的学历条件。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结合放宽地区法官任职实际,草案将放宽地区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修改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取消现行法官法中关于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目前法律大专学历报名和通过人数均较少。以2016年为例,法律大专学历报名人数(15452人)占2.6%,通过人数(1031人)只占1.3%,因此,将学历条件放宽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既有效解决了放宽地区法官人数不足的问题,又符合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5.关于不得担任法官的情形。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对因违法违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为此,草案在不得担任法官情形中,增加“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规定。(草案第十二条)

   6.关于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任职条件。为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保持一致,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应当从法官中产生”。(草案第十三条)

   (四)关于法官的遴选程序

   1.关于法官遴选委员会。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草案增加了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内容,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草案还对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及日常办事机构作出相关规定。(草案第十五条)

   2.关于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据此,草案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并针对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设置不同的审判经历要求。(草案第十六条)

   (五)关于法官的任免

   1.关于法官的任免程序。草案保留法官任免程序的规定,并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相关条文进行修改。(草案第十七条)

   2.关于法官免职的情形。现行法官法规定了免除法官职务的8种情形,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一次年度考核不称职”属于公务员降职而非免职情形。为与公务员管理规定保持大体一致,草案删除了此种免职情形,并增设法官降职的规定,即“法官在年度考评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草案第三十八条)“法官降职,应当降低一个法官等级”。(草案第三十九条)同时,为解决部分人员入额后不办案、办案质量效率达不到标准等问题,按照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精神,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办案质量效率连续两年不达标,无法胜任法官职务的”。(草案第二十条)

   (六)关于法官兼职禁止和任职回避

   1.关于法官兼职禁止。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精神,借鉴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草案增加法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职的情形。同时,为落实中央关于在法学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相互交流的精神,草案规定“法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草案第二十二条)

   2.关于被开除公职的法官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情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和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据此,草案规定:“法官被开除公职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草案第二十四条)

   3.关于法官任职回避的情形。根据从严管理队伍的需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草案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二)在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草案第二十五条)

   (七)关于完善法官考评制度

   1.关于法官的考核和考评委员会。现行法官法将考核和法官考评委员会分别规定在第八章和第十六章,草案将考核和法官考评委员会等两章内容进行了整合。(草案第六章)

   2.关于年度考核结果。借鉴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草案将现行法官法规定的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年度考核等次,调整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草案第四十四条)

   (八)关于完善法官奖励制度

   现行法官法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并列举了应给予奖励的情形。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和法官职业特点,并征求各地意见,草案删除了“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等3项内容,并增加“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作为法官奖励的情形。(草案第四十七条)

   (九)关于建立法官惩戒制度

   1.关于法官处分的情形。根据审判工作实际,考虑到现行法官法中“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损失”两种情形在实践中操作较为困难,草案将上述两种情形进行整合,修改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草案第四十九条)

   2.关于法官处分的种类。现行法官法中关于法官处分的种类与公务员法完全一致,但在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后,法官职务与行政职级脱钩,不再具有级别,为此,草案删除“降级”的处分种类。(草案第五十条)

   3.关于停职和延期晋升。根据中央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情况,草案规定“法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处分期间不计入职务晋升年限以及工资档次晋升年限”。(草案第五十一条)“法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暂停其履行职务”。(草案第五十三条)

   4.关于法官惩戒委员会及其职责。为充分体现中央司改精神,草案对法官惩戒委员会进行专门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草案第五十四条)

   (十)关于法官履职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根据中央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草案对法官的保障进行专章规定。

   1.关于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草案第五十五条)

   2.关于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调离审判岗位。草案规定:“除下列情形外,法官不得被调离审判岗位:(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因违法违纪不适合在审判岗位工作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草案第五十六条)

   3.关于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草案规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草案第五十七条)

   4.关于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保障。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侵害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事件,草案强化了对法官及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草案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条)

   5.关于法官工资待遇。草案规定:“法官实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按照法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建立与公务员工资同步增长机制”。(草案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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