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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正式获批地方立法权
2016-04-27 15:53  

 

2015年3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7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确定烟台市于8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新修改的《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地方立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是规范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民主政治发展、加强地方法制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和我市历史文化,推进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都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必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法治烟台建设注入强大动力。 

        根据《立法法》规定,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立足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所属的法制委员会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所属的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准备工作也已就绪。可以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完全具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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