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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为见义勇为者“护身”
2017-03-09 20:00  人民日报

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其中,见义勇为相关内容成为关注热点之一。

为啥这么受关注?先看一则新闻报道:男子易某发现一个小男孩落水,虽然仅会“狗刨”,易某还是纵身跃进池塘将小孩救了上来。不料,待筋疲力尽的他被旁人拖上岸后,小孩与家长已不知去向。“我只希望孩子家长能对我说声谢谢!”易某说。  

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直是公众的呼声。关于这个问题,本报中央厨房“一本政经”工作室采访了代表委员。  

民法总则草案一审、二审稿的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回应了见义勇为者陷入困境时的权益保障问题。不过,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可能会对受助者造成伤害,如何回应见义勇为者实施了救助却惹上官司的难题?为了匡正社会风气、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后经征求意见,2016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增条款关于救助行为可能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作出相应免责规定,以此鼓励和保护救助者及救助行为,为见义勇为者“护身”。  

“见义勇为是高尚可贵的品格,但义举本身也有风险。如果见义勇为者陷入困境,受助者却持漠视态度,必然使得见义勇为的社会价值贬损。”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春梅表示。  

见义勇为者如果请求受益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就说明其精神品质不纯粹了吗?“见义勇为时,根本没时间考虑荣誉和表彰,出发点都是纯粹和正义。”作为一名曾被歹徒砍中14刀的见义勇为者,全国政协委员、中部战区54军某红军师政治部副主任徐洪刚对此很有感触,“如果见义勇为者因救助他人陷入经济困境,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本身也符合社会道义,是对正气的弘扬和匡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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