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期限的决定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中的有关问题,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延长一年。延长期满,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方面提出修改相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防
合作协定》的决定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2015年7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乌法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
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2014年9月1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杜尚别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04/27/content_20209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