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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7-10-15 10:41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草案)》已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将《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agongwei@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关于《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7年9月27日在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孟富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青岛西海岸新区是国务院批复的国家级新区。建设青岛西海岸新区,是全面落实国家海洋战略、创新军民融合机制、深化海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为了确保青岛西海岸新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尽快研究出台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通过立法引领规范改革,以此提升青岛西海岸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近年来,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等地均是通过立法,明确新区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理顺管理体制、优化产业发展布局,这些做法为我省立法提供了可借鉴的先进经验。为了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关于同意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批复》等文件;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渔业厅以及青岛市委、市政府也相继将部分原省、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到青岛西海岸新区,并赋予了一些特殊优惠政策。目前,青岛西海岸新区在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方面已经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创新,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法规制度。因此,抓紧制定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建构西海岸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将有关优惠政策和改革创新成果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2015年初,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市法制办和西海岸新区管委组成立法起草组,着手《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2016年1月,关于制定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的议案被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为1号议案,省政府领导明确由省法制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青岛市政府研究落实,去年年底,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条例列为2017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2017年4月,省法制办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与青岛市法制办、西海岸新区管委共同组成联合起草小组,研究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由青岛市法制办征求青岛市有关单位的意见;7月14日,经青岛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青岛市政府将《条例草案》送审稿送省法制办审查;7月下旬,省法制办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会签稿,并送请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38个单位进行会签和征求意见。期间,省法制办发16市政府征求意见,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中旬,省法制办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青岛市法制办、西海岸新区管委,在认真研究各部门和单位会签意见,并充分吸收16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会签稿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2017年9月1日,经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西海岸新区的发展定位

为了实施国家对西海岸新区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定位,持续巩固并不断放大西海岸新区的海洋优势,《条例草案》规定西海岸新区应当以海洋经济发展为主题,加快建设“四区一基地”,统筹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坚持先行先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成蓝色高端的产业体系、要素聚集的开放门户、军民融合的蓝色港城、宜居幸福的人文新区。

(二)关于西海岸新区的管理体制

西海岸新区的管理体制是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条例草案》规定: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是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设置的工作机构与黄岛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合署,履行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对于西海岸新区与各经济功能区的关系,《条例草案》规定: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权限对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进行管理或者协调;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对需要由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全域统筹的事项,应当接受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另外,《条例草案》针对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作实际进行了制度创新,对行政复议体制、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西海岸新区的管理权限

根据国家和省、市支持西海岸新区发展的意见,《条例草案》规定: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省级投资、财政、金融、土地、海洋渔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科技、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卫生计生、旅游等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了将授权规定落到实处,《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其实现途径: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编制其行使的省级和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省级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市级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西海岸新区的产业发展

促进产业发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是保障西海岸新区快速发展的强劲动力。《条例草案》专设一章,从产业发展定位、发展载体、海洋经济、港口经济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经济功能区是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的载体和实施主体,规定经济功能区应当按照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提升产业特色和创新能力,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二是,突出了海洋经济发展是西海岸新区发展的主题,规定西海岸新区应当推进海洋前沿领域创新突破,建设海洋科技创新中心,规划培育海洋新兴产业,构筑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三是,强化了前湾港和董家口港在新区发展中的优势地位,规定西海岸新区应当依托前湾港区和董家口港区,集聚航运服务功能性机构,提高国际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促进航运物流、航运服务、港口贸易产业发展,打造高端临港产业。

(五)关于军民融合发展

西海岸新区是我国黄海要塞和海军重要驻地,集聚了北船重工、武船重工等百余家船舶制造和海洋工程企业,军民融合发展是西海岸新区有别于其他国家级新区的特色。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民融合的部署和要求,《条例草案》专设一章,从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军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推进军地人才培养和海军城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将为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实现提供重要保障。

(六)关于对西海岸新区发展的保障

青岛西海岸新区承载国家使命,将省、市的支持意见和措施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为西海岸新区长远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是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西海岸新区承担符合新区发展规划的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产业项目;二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面支持西海岸新区发展,支持西海岸新区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三是,规定确定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和碳排放权配额时,应当保障西海岸新区海洋经济发展和实施军民融合战略等特殊需求;四是,规定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西海岸新区发展用地,围填海年度指标对西海岸新区实行单列管理;五是,规定西海岸新区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海域使用金,除上缴中央的有关费用和政策性资金以外,全部留作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投资贸易促进

第六章  军民融合发展

第七章  生态文明建设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和发展,发挥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作用,实施国家海洋战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和青岛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青岛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西海岸新区)陆域和海域范围。

西海岸新区包括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区域及其管辖海域。

第三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以海洋经济发展为主题,建设陆海统筹发展试验区、海洋科技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打造海洋强国战略支点。

第四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新区特色、高点定位的发展理念,统筹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坚持先行先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成蓝色高端的产业体系、要素聚集的开放门户、军民融合的蓝色港城、宜居幸福的人文新区。

第五条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海岸新区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西海岸新区全面健康发展。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中央驻鲁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

第六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建立与相邻区域招商引资合作以及利益分享机制,加强与相邻区域在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产业、高端制造业、旅游业以及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协同协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共同发展。

西海岸新区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联动发展机制的要求,加强交流合作,支持西海岸新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是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西海岸新区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实施西海岸新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行使本条例规定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三)行使青岛市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四)组织编制西海岸新区相关规划,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五)组织建设、管理西海岸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依法审查批准西海岸新区范围内各经济功能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八)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职能综合、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设置的工作机构与黄岛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合署,履行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西海岸新区范围内经济社会管理事项。

第九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推进干部人才管理改革,推行全员聘任、绩效考核、按岗定薪等用人机制。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教育、综合执法等领域的年度用编进人计划给予重点保障。

第十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省级投资、财政、金融、土地、海洋渔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科技、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卫生计生、旅游等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编制由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的青岛市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综合平衡或者需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发展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西海岸新区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权限对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进行管理或者协调。

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对需要由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全域统筹的事项,应当接受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西海岸新区内的社会事务由黄岛区人民政府和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十二条西海岸新区可以探索创新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条件成熟的经济功能区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模式。

西海岸新区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模式的,由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请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完善区域法治环境,依法推进和保障西海岸新区开发开放。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优化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和管理措施,根据改革实践需要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建立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西海岸新区内综合执法的领域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西海岸新区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西海岸新区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开展城市设计,突出特色风貌,促进港口、产业、城市协调融合。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西海岸新区总体方案、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开发强度和保护空间等。

第十六条西海岸新区应当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自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完善土地整理和开发利用机制,统筹开发建设时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与现代产业相适应的差别化供地模式。

第十七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或者入股,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西海岸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和有序流转制度。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换房、农村土地实物和指标交易机制。

第十八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建立土地使用退出机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土地退出的条件。

第十九条  西海岸新区实行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制度。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搭建海域使用权交易平台,建立健全交易规则,促进海域使用权交易市场发展。

西海岸新区范围内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凭海域使用预审意见或者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施工、验收等手续。

第二十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同步配建地下综合管廊;其他区域应当按照规定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西海岸新区应当依托港口优势,推进区域内各类交通基础设施和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陆海交通运输网络。

第二十一条  西海岸新区开发建设应当加强对有历史价值的遗址遗迹、城廓民居、传统村落等的保护。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按照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以经济功能区为依托,构建以海洋经济为特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推动全域产业升级。

西海岸新区应当重点发展高端装备、智能智慧、金融服务、文化创意、航运物流、滨海旅游、都市农业等产业。

第二十三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结合一核双港、多区联动、轴带贯通、组群发展的空间布局要求,科学规划引导产业布局发展,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陆海空间资源,改善产业发展基础环境,促进产业组团集聚、优势互补、产城相融。

第二十四条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科学划分海域和陆域重点开发、优先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区域,制定产业准入标准,向社会公布。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环境影响、资源节约、技术水平、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因素,建立项目评价、准入、扶持和退出制度。

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应当按照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提升产业特色和创新能力,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先进制造、军民融合、影视文化、旅游、交通商务、现代农业等产业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

第二十五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加强海洋科研领域国际国内合作,推进海洋前沿领域创新突破,建设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培育涉海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为海洋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西海岸新区应当发挥海洋生物、海洋装备等产业优势,规划培育海洋新兴产业,构筑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西海岸新区应当建设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提升陆基综合保障能力,促进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西海岸新区应当依托前湾港区和董家口港区,以大型物流园区和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为载体,培育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定价中心和运价指数中心,集聚航运服务功能性机构,提高国际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促进航运物流、航运服务、港口贸易产业发展。

西海岸新区应当依托董家口港外围临港区域,重点发展船舶与海洋工程、高端装备、新材料等产业,推进智能、数字、网络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形成高端临港产业集群。

第二十七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完善灵山湾影视城、凤凰岛、琅琊台、藏马山等旅游区,发展旅游度假、海上休闲、影视文化、生命健康、蓝色金融、商务会展等海洋文化旅游业。

第二十八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重点发展云计算、物联网、移动智能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海洋生物、海洋新材料、智能家电等产业。

西海岸新区应当加快发展设施农业、智慧农业、创意农业,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等产业,规划和建设特色产业小镇,推动农业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发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重点发展智能装备、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生物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高端产业。

第三十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招商引资和产业扶持政策,并在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土地供应和海域使用等方面,对企业或者项目予以支持。

第五章  投资贸易促进

第三十一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依照国家规定,西海岸新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第三十二条  鼓励西海岸新区借鉴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实现投资和优质要素进出便利化。

西海岸新区应当加强通关协调服务,支持口岸查验机构优化通关流程和服务,创新口岸监管模式,推动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化。

第三十三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建立国际大宗商品、跨境电子商务和海洋产权交易平台,发展市场采购贸易、保税贸易等贸易方式,推进对外贸易发展。

第三十四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创新建设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优化政府投资安排,重点投向社会服务和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重大科技创新等公共领域。

西海岸新区应当鼓励国内外金融要素聚集,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运用股权融合、债权融资、投贷联动、私募基金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为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撑。

西海岸新区可以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十五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机制,为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对失信市场主体进行联合惩戒约束。

第三十六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采取资助、奖励等措施,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西海岸新区应当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查处区域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支持商事、海事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在西海岸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提高西海岸新区商事、海事纠纷仲裁的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第六章  军民融合发展

第三十八条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进西海岸新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体制机制、发展模式,设立军民融合发展基金,将国防动员、双拥共建、军事设施保护、海军城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对资源配置的需求。

第三十九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科学规划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产业发展、科教文化聚集、国防教育基地、军地社会化服务等功能分区,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发展格局,建设国际知名海军城。

第四十条  西海岸新区的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国防需求。西海岸新区在规划建设铁路、公路、水利、电力、通信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涉及军事需求时,应当就其国防功能进行军地联合论证。

第四十一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发展军民融合产业,推动军工产业园建设,畅通军转民、民参军渠道,对从事军品科研、生产的企业,提供政策、资金支持,促进相关科技创新和装备技术发展。

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国防科研、生产,开展重大科技项目军民联合攻关,推进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双向转化。

第四十二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建立军地合力培育人才机制,推动军地院校建设军地人才培养平台,开展军地通用专业人才培训,优化配置军民两用教育、人才资源。

第四十三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高标准建设军地基础设施,加快与周边交通运输网络链接,根据驻区部队医疗、物资、交通、营房等方面的需求,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业态、新模式,提升军队社会化服务保障水平。

第七章  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十四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科学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制定和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构筑生态屏障,保护海洋生态,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提升生态质量。

第四十五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严格保护整体自然地理格局,加强对重点区域、景观轴带、生态廊道等的规划控制,构筑山海通透的生态格局。

西海岸新区应当严格保护海滨自然风貌,实施岸线永久性保护,加强岸线整理修复,推进蓝色海湾建设。

西海岸新区应当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划定湿地保护区域,完善保护措施,逐步恢复湿地功能。

第四十六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对区域内的山体实施植被修复、封山育林、水源涵养和环境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森林公园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绿化生态系统。

第四十七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监管要求,严格控制发展高耗水型产业。

第四十八条  西海岸新区实施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西海岸新区应当合理规划公共交通体系,发展绿色环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支持、引导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

西海岸新区应当加强海绵建筑、海绵小区、海绵广场、海绵道路的建设,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海绵体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四十九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陆海污染联动治理机制,有效控制陆域、海域污染物排放,逐步修复海洋生态。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方面优先支持西海岸新区发展,优先安排西海岸新区承担符合新区发展规划的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产业项目。

西海岸新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优先纳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总部经济项目优先在西海岸新区落户,注册地在西海岸新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面支持西海岸新区发展,推动西海岸新区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的协同研发,支持西海岸新区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鼓励西海岸新区设立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

第五十三条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支持西海岸新区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领域开展标准化制度改革。

支持西海岸新区开展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国际航运税收、航运金融业务等创新改革。

支持西海岸新区在深化海洋服务贸易、提升国际中转功能、完善航运服务体系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五十四条  确定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和碳排放权配额时,应当保障西海岸新区海洋经济发展和实施军民融合战略等特殊需求,并对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的能耗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方案、新建燃煤项目的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方案进行统筹落实。

支持西海岸新区重点产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

第五十五条  支持西海岸新区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西海岸新区发展用地;需要调整基本农田和占补平衡指标的,可以在省内有偿调剂使用。

省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西海岸新区发展规划和海洋经济建设发展需求,在围填海年度指标上对西海岸新区实行单列管理。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安排科技创新、服务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等方面资金时,对西海岸新区科技创新和综合服务改革予以重点支持。

支持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在西海岸新区加大投入,支持在西海岸新区组建各类海洋产业发展基金。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支持西海岸新区引进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支持银行在西海岸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发展科技、农业、消费、航运等产业金融。

鼓励民间资本在西海岸新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支持国有资本参股注册地在西海岸新区的金融机构。

支持在西海岸新区设立海洋保险、航运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和船舶融资租赁公司。

第五十八条  西海岸新区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海域使用金,除上缴中央的有关费用和政策性资金以外,全部留作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第五十九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引进创新主体,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西海岸新区应当创新科技投入机制,加大对科技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投入,设立产学研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产学研组织,加快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

西海岸新区应当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信用、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力资源服务、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西海岸新区建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第六十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全面提高基础教育水平,构建高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高等教育校地融合创新发展,形成区域性优势明显的人力资源集聚高地。

西海岸新区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建设国家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海洋人才市场。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给予科研和生活补助。

第六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专家在西海岸新区组建新型科研机构和主持科研项目。在西海岸新区工作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其科研开发、科研服务和科研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十二条  西海岸新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决策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西海岸新区各经济功能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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