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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主要内容
2016-06-24 16:19 吴爱英 

为了进一步规范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加强水利工程管理,2009年10月20日市长刘赐贵签署市政府第135号令,公布了《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将于2010年1月1目起施行。

《规定》主要依据《水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进行规范,重点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同时注重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作重复规定。《规定》共22条,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一)明确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针对水利工程多头管理、管理职责交叉或不清问题,《规定》从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审批、统一规范管理等方面明确水利工程由水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同时,考虑到《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已将城市防洪防潮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明确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实际中部分供(引)水工程也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将城市防洪防潮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明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至于城市防洪防潮工程及供(引)水工程的项目主管部门属市政园林部门的,相关水利工程的建设审批等管理仍应按本规定接受水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其中的水利工程管理者由水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市政园林等部门一并确定。

(二)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度的落实管理

针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度不落实问题,《规定》第六条明确要求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组建或明确。同时,对项目法人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要求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安全生产负责。

(三)明确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

厦门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目前并不明确,实际操作中,是由市建设部门统一代为管理。针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职责不明确问题,《规定》第八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规定,将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明确由水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同时,依据市纪委专题会议纪要〔2009〕3号有关“坚持一个城市一个市场,依法应招标的建设工程和专业工程,都要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精神,以及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实施招标。

(四)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者及其职责

针对水利工程管理者不到位,重建设轻管理问题,《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市区两级水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者,并在第十三条中对水利工程管理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至于对其中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由市、区财政按有关规定负担或者予以补助。即原则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谁确定管理者,谁负担经费及费用。具体操作中,市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决定市、区财政分担的管理费用,市财政在负担市级水利工程管理费用外,依据市政府决定对区级水利工程的管理费用予以一定的补助。

(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及其中土地权属登记的管理

针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未划定落实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划定程序进行了明确。考虑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定有其特殊性,有关标准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时可针对不同情形适当灵活处理。同时,目前厦门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比较复杂,实际中也大都没有确权,《规定》第十八条对已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以及新批准建设的水利工程用地的土地权属进行了明确,对其中涉及海域权属的,进一步明确应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来源:法制办主站发布时间:2010-02-08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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