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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征民意
2016-06-24 14:59 章宁旦 

“您认为条例施行后,广州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状况是否有所改善?”“对破坏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现象,现有规定能否有效解决问题?”《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施行已逾14年,为了掌握法规的实施效果,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民意调查。

记者今天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广州市是国务院第一批公布的24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建城历史已有2200多年。现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500余处,其中包括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无论是岭南风格的骑楼,还是饮食文化,都已经被纳入广州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中。

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保护工作,1998年以来,广州市逐步建立了由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广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办公室等政府机构和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广州古都学会等群众性团体相结合的管理体系,保护机制不断完善。而后出台的条例,标志着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开始有法可依。条例与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一同成为当前广州文物保护的三把“尚方宝剑”。

记者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广州市政府此前提交的一份书面报告指出: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存在一系列问题。

“旧城保护与政府财政承受力之间需要平衡。”报告指出,过去快速的城市经济发展时期在旧城区批了较多的建设项目,部分烂尾地、烂尾楼及早期的历史遗留项目因开发强度较高,可能会对历史城区的肌理和空间形态保护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为了保护而变更、撤销、撤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政府需承担巨额补偿,财政能力有限,经济压力太大。

报告表示,如何妥善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历史审批项目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

报告还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识不强,部分开发商恶意破坏历史文化遗产,条块分割的政府管理体制造成拆迁许可、现场巡查、工地管理、保护执法以及属地监管等各项工作尚未形成合力。为此,报告认为,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严厉惩处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行为,有必要建立历史文化遗产日常监管的联防联控机制,以区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协同文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建立预先保护制度,对尚未确定为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明确在一年的申报期间内,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施行已逾14年的条例,针对广州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建立了一系列制度。为了掌握条例施行后的效果,有哪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近日开始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并进行不记名民意调查,市民可登录“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参与讨论、提出意见。

记者在网上看到,条例立法后评估的民意调查问卷,针对诸多热点向广州市民发问,如条例对北起中山纪念碑南至海珠广场的城市传统中轴线和珠江两岸景观的立法保护是否必要、条例实施后广州市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状况是否有所改善、条例所确立的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规划控制的规定是否有用、条例施行后对破坏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现象能否有效解决等。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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