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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法律保护的立法任务
2016-11-10 16:55 范忠信 胡荣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在中国可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1949 年建政到1982 年的30 多年中除了上世纪50 年代初梁思成先生就北京古城整体保护有过一系列建议以外再也没有听说过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其他专家建言或政策法律举措30 年过后直到1982 年国务院公布首批24 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概念总算被重新肯定当时虽公布了保护名单但人们的认识仍大致停留在一般文物古迹保护阶段并不见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有力政策或措施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就是这一观念水准的体现此后各省市地方政府也相继颁布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认识水准并无明显提高直到2008 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这一状态才初步有所改变但仍严重不足时至今日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认识误区依然严重存在保护措施依然严重无力有关法律规范依然相当不完善我们必须对此进行全面反省筹谋改良之道这一反省应该从以下三个关键问题入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一般文物古迹保护到底有什么根本不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需要解决哪些最紧迫的问题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最大困碍何在本文仅就这三个问题发表一点粗略的看法对于这样一个宽泛的题目我们的探讨只能局限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暂不涉及其他保护途径法律保护范围内我们也只能仅仅针对相关立法改善问题作一点思考和建言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目标的法律表述

关于特定保护宗旨目标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显然不同于通常的文物保护那么这一工作到底是在保护什么到底要追求什么也就是说它不同于或超越于通常文物古迹保护的关键是什么我们先看看有关法律条文是如何表述的

1982 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 年修订公布规定:“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里说的虽然只是一般文物保护的宗旨目标但显然应该间接包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宗旨目标1999 年颁布的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2008 年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这两个法律文件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宗旨目标作了直接表述

根据这些法条表述我们大致可以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宗旨目标总结为以下三条第一保存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继承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第三配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物质文明建设

这三条一般地说当然是没有问题的都是宏大正确的说法但是仔细想想也值得反省第一条的说法更注重保存先人文明遗迹的物质表现方式认识层次并不算高多少有些消极被动的感觉第二条第三条则有些急于古为今用的功利感觉似乎一定要换取看得见摸得着的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红利或利润才加以保护这些说法归结为四个字就是保留”、“利用”。这些说法并没有点到问题的要害人类对前人文明遗物泛泛地说要保留要利用似乎也没有错但问题的关键是为何要保留不只是因为有眼前的功用才保留如何算利用不只是可用于道德建设和经济建设才算利用

在这三条之外还有没有更高更重要更实在的宗旨目标我们的法律规范要不要对此作更加准确的表述或阐发我们觉得有那就是第一充分利用已有的文明财富充分发挥其服务人类进步的功能使人类文明进步更能积跬步致千里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第二以文明遗产为镜鉴在对文明遗产的省察中升华人类自身包括灵魂升华和物质升华)。前人遗产本身就是文明教科书就是人类行为利弊得失的镜子人类要在借鉴中升华而不是沉沦第三对在宇宙自然中形成的人类文明的虔敬应该认识到在特定自然条件中形成的文明现象本身也有生命包括躯体和灵魂),我们没有权利去肆意毁损或擅自改变或者说破坏历史遗产也相当于残害生命有机体

这三点似乎有点玄虚无法直接写进法条但作为法律原则的一定高度或深度的表述我们应该追求达到这样的层次我们的意思是相关保护立法和保护实践无论如何要有这样的精神境界低于这样的境界是做不好保护工作的达到这样精神境界的法律规范才可能自身完整才可能推动真正全神贯注的保护工作否则就很可能流于聊备一格说说而已虚应故事

关于特定保护客体和对象

所谓保护客体我们理解主要是指应予保护的价值功用和意义)。所谓保护对象就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体保护的目标物两者的关系是价值通过目标物来体现

法律规范大致列出了1历史文物集中地历史建筑物集中地,(3历史上政治经济文化交通军事中心要地,(4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5传统产业集中地,(6重大建设或工程故地以及7老城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持地,(8地区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存留地等8 个方面8 个方面是入选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其实也就是关于具体保护对象的陈述但是对每一个方面的具体对象的保护并不就等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8 个方面的列举其实并不完善没有强调历史文化的整体性有机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同于一般文物古迹保护它要保护的是一个历史文化生命整体”,亦即具体地方区域范围内历史形成的某种总体传统风格格局特色精神所谓历史文化”,就是通过上述8 类对象共同承载或体现出来的一种文化生命体”。如果仅仅理解为保护已经死亡的静止的凝固的历史文化物质存在那可能就错了关于这一点我国现有立法并没有表述清楚从而给人支离分散形而下的感觉而这种零散表述与我国立法的旨趣不高也许正联系在一起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对于文物古迹保护的特殊性

一般说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一般文物古迹保护有显著的不同名城保护具有整体性群落性广延性与文物古迹保护的单个性独立性定量性是有很大不同的名城保护要从整体全局出发而特别注重事前的合理规划保护讲求整体格局的一致性连续性我们的法律文件在这一问题上应该有充分的体现目前这一体现显然不足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下要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目标必须依循法律途径采用法律手段而不能只寄望于灵活机动变化着的政策措施可以说在法治理念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个法律工程这一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保护工程大概可以分为立法工程法律适用工程两大部分本文仅先就立法工程也就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立法任务问题作一个粗略讨论我们的讨论先关注以下几个较为紧迫的问题

关于保护对象名单的确定

如何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就是说哪些城市可以列入保护目录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列入保护目录这是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保护规划的民主制定与监督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关键在于保护方案及相关措施科学完善科学完善的方案一定要通过民主科学的程序集思广益地完成而不应该是一个少数人闭门研制的过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不同于一般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其编制依据是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总体纲要

关于保护权责归属及权力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权力和责任归属哪些国家机关或其他主体他们具体可以享有哪些权力或承担哪些责任这是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1. 关于保护权责主体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谁主要执行保护权力并承担保护责任

2. 关于保护权责范围承担保护权责的政府机关具体有哪些权力和责任

(四) 关于名城破坏事件的认定及纠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法规必须就破坏事件的认定及纠劾作出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定或操作规定

关于名城破坏犯罪及案件管辖权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破坏的犯罪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管理者渎职怠责行为;另一方面是相关公民法人的破坏行为

完善法定督纠机制是历史文化名城法律保护的关键

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主要困境在于第一主管部门管理不力包括事前监视预防

不力事后督责补救不力对严重破坏行为处罚不力这些不力究其原因一是主观原因即责任心弱二是客观原因包括执法权太小而无法摆脱更大权力干预第二民意机关及代表参与无门第三社会力量参与无门第四破坏行为法定责任太轻

关于主管部门管理不力的问题首先是主管机关不明确的问题前文已述

关于民意机关及代表参与无门的问题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没有规定中央和地方人大及代表参与监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问题条例制定者也许认为属于立法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的事情不应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来规定要解决必须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民意代表机关参与监督的确是改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关键一方面地方政府本来就应该向地方人大负责民意机关本身对地方政府有督责的权力只有受到人大督责政府才可能更加尽职尽责主管机关懈怠权责监管不力的情形才会有所减少另一方面人民代表来自民间对历史文化名城常有更强烈的认知和更强的保护意识同时他们也有着广泛的社会信息渠道和专业知识基础很多人也确有问责监督的责任感赋予他们在名城保护问题上的正式质询调查问责纠弹的权力更有利于防患未然

有利于保护目标的实现

关于社会力量参与的问题社会力量是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个关键力量社会力量参与应包括三个方面力量的参与首先是政协委员的参与其次是新闻媒体的参与

第三是公民参与其实这是社会力量参与中最为重要的参与除了破坏事件中私人权益直接

受损的公民或法人可以直接依现行法律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提起刑事控告以外一般公民未有直接权益受损者参与名城保护的最好方式就是公益诉讼因此应该立法授权任何公民提起公益诉讼”,也就是让任何公民就历史文化名城破坏事件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事件享有公益诉权”。

关于文化名城破坏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现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虽然有些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总感觉责任太轻不足以禁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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