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7日上午,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烟台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听取立法基地对该法案修改稿的意见建议,李升元副教授代表我校地方立法基地出席论证会。
论证会上,在前期立法意见的基础上,我校立法基地针对草案修改稿,集中从三个方面提出修订建议:一是条例适用范围。考虑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全市范围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条例在附则部分明确,市区之外的市县可以参照本条例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以实现地方立法的全覆盖,同时对市区、水源地区域内的市区、水源地上游地区等绒衣混淆的用语予以规范。二是条例的保护理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护的是市区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规制的是水源地居民的行为,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应当采取疏堵并举的方式,即先补偿,后禁止,再处罚,对于在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还应当奖励。只有这样,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一味地突出禁止和处罚,势必在执行过程中付出极大的执法成本,而且效果也不会理想。三是补偿奖励的经费来源问题。不能一味地指望公共财政的投入,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也可以考虑从水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饮用水水源地补偿。这个问题应当从现行的监督管理部分移到保护措施部分,而且尽可能做出详尽规定以利于落实。此外,针对条例的具体内容,也同时提交了书面的修改意见与建议。
本立法基地的建议受到市人大的高度重视,相关领导在总结发言中特别指示相关工作人员认真研究上述建议,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