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中心概况 | 研究人员 | 立法动态 | 域外经验 | 咨询论证 | 立法资料汇编 
现在是:
域外经验
 立法理论 
 立法实践 
中心动态
全文检索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域外经验>>立法实践>>正文
 
外国反垄断法对中国立法的启示
2016-09-15 20:59 林艳坤 

反垄断法在各国称谓不尽相同, 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 德国早先以限制卡特尔为核心, 故称之为《卡特尔法》, 1957 年后称为《反限制竞争法》, 日本称之为《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 瑞典称之为《限制经济竞争法》, 欧盟称之为《竞争法》, 也有国家称之为《禁止垄断法》、《禁止限制性商业惯例法》等。虽然称谓不同, 但本质是一样的, 即以法禁止垄断, 保护竞争。

一、部分国家反垄断立法的基本情况

()美国的反垄断法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 实行的是两级立法体系, 联邦和州都有立法权, 且由于美国属于英美法系, 判例占很大的比重, 到二战以前,美国的反垄断法迅速发展并日益完善, 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就立法层次看, 美国反垄断法由联邦立法和州立法两个层次构成, 就立法的内在结构来看, 美国反垄断法由其本法( 及其修正案) 、例外法和相关的判例构成。

()德国的反垄断法

德国虽然早在 1923 年制订了《卡特尔条例》, 1933 年制订了强制《卡特尔法》, 但是在二战以后,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德国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1945 8 月盟国签订了《波茨坦协议》, 该协议要求“尽可能快地消灭卡特尔、康采恩、托拉斯等垄断集团造成的经济过分集中。”到了 50年代初, 德国已经解散了大部分托拉斯组织。在此进程中, 德国曾于 1947 年就以非卡特尔组织法的形式提出了反垄断立法, 经过激烈争论, 终于在 1957 年出台了德国自己的反垄断基本法一一《反限制竞争法》( 1958 1 1 日起生效) 。至今已经历了 1966 年、 1973 年、 1976年、 1980 年、 1990 年、 1999年六次修改, 不断得到完善, 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

()日本的反垄断法

日本的反垄断立法, 从总体上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二战后, 作为战败国的日本迫于美国政府压力, 被迫对战时的经济、产业和社会体制实行大规模变革, 解散垄断财阀, 排除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 并在美国的帮助下制订反垄断法。 1947 4 , 日本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 简称《禁止垄断法》,首次将企业的竞争活动绳之以法。

日本反垄断法的特色在于, 它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将垄断状态纳入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国家, 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其它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统一立法活动

我国台湾的反垄断法以 1991 年《公平交易祛》为表现形式, 韩国有 1980 年颁布、 1986 年修改的《限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

印度也有反垄断法, 1969 年《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法》, 规定禁止掠夺性定价, 在货物供应和分配中进行限制以及技术开发中的限制等行为, 该法对支配企业和垄断企业加以区别, 前者至少占国内市场份额的 30% , 后者则不少于 50% , 该法适用于大部分经济部

, 包括公共部门、银行业和金融业。

巴基斯坦颁布了《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法》, 该法的主要目的是规定对经济权力的不当集中、不合理垄断势力的增长和不合理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措施, 该法对不合理的垄断定义为至少占当地市场份额的 20%

东欧各国中南斯拉夫、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波兰、匈牙利等各国都有自己的反垄断法,

其中匈牙利 1990 年颁布的《禁止不正当竞争法》在各国业界实务中最为先进和完善。

俄罗斯 1991 年颁布了《关于在商品市场上竞争和限制垄断的法律》, 该法被认为是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奠基石。

总的来说发展中国家的反垄断法也处于发展之中, 还未达到发达国家反垄断法那样的发达程度。

一些国际性组织和地区性组织也制定了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一是国际性组织的反垄断法。

二是区域性组织的反垄断法。国际统一立法活动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地区经济集团化的必然表现, 而且会对中国的立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1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不断完善市场规则

2 、建立权威的监管机构, 通过严格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各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依法成立了独立的有权威的市场执法机构。

来源:中国知网

上一条:外国竞争法对我国竞争立法的启示
下一条:美国网络通讯监听适用立法探讨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反馈留言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 2006-2008地方立法研究中心. 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邮箱:dflf2016@163.com